(六)到市外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到市外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仍按原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其中重庆籍生源毕业生到市外非西部地区就业在工作地不能入户需在我市原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发的《重庆市在中专毕业生入户证明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户口仍在原籍的重庆籍生源,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证》时,应在迁移原因栏写明“毕业生就业”,备注栏写明“我市大中专招生已实行新生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规定”的字样。
(七)放宽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对自愿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不迁户口,可保留现户口所在地户口;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迁往原籍;工作地变动后,户口可迁往变动后的工作地入户。
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我市边远地区及西部地区就业户口需在我市直系亲属外入户的、非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我市边远地区及西部地区就业户口需在我市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人才托管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重庆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和《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八)在我市就业因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生户口迁移
在我市就业因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分别按渝人发[2000]38号和渝劳办发[2000]112号、渝劳社发[2001]6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市或区、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入户。
三、加强在校学生人口信息管理
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实行户口自由迁移的政策规定后,各区、县(市)公安局,要加强和完善对在校学生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搞好调配合,切实加强在校学生人口信息管理。
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