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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4、毕业生就业,户口仍在原籍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均按上述第三条毕业生就业户口迁移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5、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在两年时间内,其户口可由原就读学校暂存以延长择业期,或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或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按集体户口予以托管;待落实工作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将其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入户。

  6、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和主城区以外区、县(市)人事局、教委统一签发的入户证明及原籍父母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由父母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手续。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普通中专、中师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原大、中专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2、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名册》办理入户手续。

  3、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入学时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毕业生就业户口在就读学校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毕业生就业户口仍在原籍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毕业生未就业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均分别按上述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三)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经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成人高校和获得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有高潮公章是和印或盖有“本交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因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和盖有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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