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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公发〔2003〕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教育局)、招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渝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为进一小改革、规范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包括部属、市属院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下同)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简化新生入学户口迁移

  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生源和市外常住户口生源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即: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

  (一)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渝公户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办理。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和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及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证明和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2、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所在地区、县(市)招生办公室核发的《重庆市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农转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3、毕业生就业,户口在就读学校申请迁往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就业单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重庆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下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手续)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在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市)就业单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及区、县(市)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开具的入户证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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