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珠宝玉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7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银首饰珠宝玉石的需求量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金银首饰珠宝玉石作为贵重商品,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切实提高金银首饰珠宝玉石行业(以下简称金饰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金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培发[1999]61号),结合我市金饰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金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金饰行业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是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测员、金饰商品零售营业员、金饰商品批发业务推销员。
二、我市金饰行业以上4个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分期分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3年时间内要全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已经通过2000年《重庆市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年审的单位,在主城区的其从业人员应于2002年3月15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主城区以外的单位,其从业人员应于2003年3月15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全市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金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委托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安排,并在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实施金饰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步骤,并按期落实。
四、全市金饰行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支持、组织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五、从2001年3月15日起,金饰行业单位新招收人员应从已经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未达到要求的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待其达到要求后才能录用。全市职业介绍机构也不得推荐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金饰行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