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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条件的补充通知[失效]

  五、有与培训目标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一) 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技师),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六、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目标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教具、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一) 新办机构原则上应按一次培训规模在100人以上配置相关培训条件。
  (二) 理论教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三) 实习场地和设施按职业(工种)需要设定,至少满足两人1个实习工位。不宜在校内安排实习的,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定点挂钩实习基地。
  (四) 办公用房及设施适应办学工作需要。
  (五) 学生需住宿的,生均宿舍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
  (六) 自有场地须有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用场地要有合法的租赁合同。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培训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八、有能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经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 新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固定资产与注册资金应和举办申请一致,能满足办学基本要求;
  (三) 国家法定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开办者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一)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申办的,需出具法人资格材料。
  (二) 个人申办的,需出具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及与身份证相符合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还需出具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资格单位的担保手续。
  (三) 外地来渝单位和个人除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均需出具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资格单位的担保手续。
  十、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事会。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应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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