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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条件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条件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以后,原市劳动局于1998年制发了《重庆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渝劳培发[1998]5号),对全市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条件、要求、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3年来,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进一步增加。同时,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社会发生的变化,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现对我市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报条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 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明确拟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和招生范围。
  二、以书面形式制定明确的培训目标(等级)、培训时间、培训方式。
  三、确定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培训大纲、计划与教材。
  四、有与培训目标和规模相适应,专业结构合理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理论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一)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半年以上教龄。其中,专职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教龄。其中,专职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 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5年以上教龄。其中,专职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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