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9日)废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申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各技工学校,各办学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个别部门、区县(市)借中等职业学校结构调整之机,擅自改变技工学校的性质,采取联合、合并、转让等方式,将技工学校的校舍、资产侵占,改变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等,违背了国家关于技工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渝府发[2000]101号)和《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375号)精神,现就加强技校管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关于技工学校管理的职能分工,我市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应由我局负责。
二、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我市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技工学校,只能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得随意改为其他性质的机构。
三、对擅自侵占、划拨技校资产,改变技工学校性质和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停止其招生,并立即纠正。
四、各技工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技工学校的管理,继续贯彻原《
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拓宽培训领域,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把技工学校办成多层次,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