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药行业从事中西药品零售的国营、私营、三资企业及中药材贩运的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药监发[1999]69号)
第一条 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关系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中西药营业员(含中药材)等30个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公布的对中药购销员和医药购销员实行就业准入制等规定,特制定从事中西药品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及中药材贩运的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系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与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高级、中级、初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职业(工种)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所有从事中西药品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及中药材贩运个体户等企业及人员申请办理开业,实行年度检验和换发执照的有效必备证件。
第三条 从事中西药品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及中药材贩运的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应具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还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主动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四条 重庆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市、县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举办。
第五条 鉴于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各区、市、县不再设立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我市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由重庆市医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渝鉴A32)统一负责鉴定,鉴定合格者由重庆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