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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经销维修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经销维修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渝劳培发[1999]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劳动局、无线电管理处、技监局,各区县(市)劳动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技监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重庆市用户通信终端设备销售、维修市场不规范,走私产品、以劣充好产品、翻版改版产品流入用户手中,造成商家与用户纠纷不断等现状,为了减少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5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市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经销、维修两个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的制度。

  本通知所指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目前主要包括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几种类型。其经销和维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99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要求全市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经销人员(含营业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分期分批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2000年1月1日起,经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对全市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维修人员分期分批组织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2000年7月1日起,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经销、维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按《推销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两个职业的国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执行。其培训的内容除了用户通信终端设备的基本性能、标志识别、真伪鉴别、服务质量等方面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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