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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历材料。包括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包括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登记表、作为任免或者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或者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创造发明。
  (五)政审材料。包括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的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招用、录用、聘用审批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职材料,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变动登记表,工作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审批表,出国、出境审批表,退职、退休审批表。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包括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遗书。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移交人事档案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关于″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的要求,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清理、整理工作。
  在清理、整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时,要做好归档文件的鉴定和检查工作。一要鉴定归档的文件是否是人事档案的内容;是否属于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要特别注意区分同名同姓的归档材料。二要检查归档文件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凡是成套的文件必须齐全、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不明、时间不准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的材料,不能归档。三要检查归档的文件是否处理完毕。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四要检查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是否清晰,如遇载体变质或字迹褪色看不清时,必须进行修复、复制,原件和复制件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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