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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强化服务意识
  为了做好对台、港、澳人员来渝就业的服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规定》有关内容编制成《办事指南》方便用人单位及港澳个体工商经营户申请就业许可。提倡对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事前电话告知服务。
  四、做好就业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根据《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来渝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港澳人员在重庆就业申请表》(附件3)及有效申请文件。
  按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从10月1日起,将台、港、澳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五、做好就业统计工作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统计报表实行半年和年报制度,分别于当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台港澳人员在重庆就业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劳动保障局,以便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
  六、有关衔接工作
  (一)《规定》第二条界定的用人单位,从2005年10月1日起,聘雇或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属于应办而未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须在10月1日前续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主动于10月1日前到市劳动保障局补办或续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由于《规定》不再执行台、港、澳人员就业年检制度,凡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在2005年10月1日之后届满,需继续聘雇延长其就业证有效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七、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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