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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将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为了保证《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顺利施行,现将劳社部函〔2005〕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规定》,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规定》是我国目前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部门行政规章,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台、港、澳人员具有积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在辖区内就台、港、澳人员的就业政策、就业手续、权益保护、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广泛地进行宣传、咨询和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函〔2005〕90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9月2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二、落实机构和人员,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论本地有多少台、港、澳人员就业,都必须落实相应的行政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台、港、澳人员来渝就业的行政审批与办理就业证工作(其中,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是否承接此项行政职责,请书面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明)。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承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名称与人员表》(附件2)与附件1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以便市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及时指导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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