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外〔2000〕40号)
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主管部门:
现将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转发至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严格依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失业保险费。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和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9〕180号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和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8〕70号的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的规定执行。注册地在六个主城区(含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参加市级统筹;注册地在六个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市)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