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
关于选聘重庆市平等协商指导员的通知
(渝工发〔200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计经委、企业家协会,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总工会、企业管理部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总工会、企业管理部门,市总各产业工会:
为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伐,规范和提高平等协商水平,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研究,决定在我市选聘平等协商指导员,建立一支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是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乐于为基层和职工群众服务。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比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
劳动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政策规定。三是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协调能力,能够熟练地处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四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
二、工作职责
一是具体指导基层单位积极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培训基层单位行政方、职工方协商代表。三是接受基层单位请求,担任行政方或职工方协商顾问,或一方的协商代表,参加企业协商工作。四是对基层单位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的签订、报送、公布、履约、续签等情况协助进行检查、监督。
三、遵循原则
一是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事业单位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一致的原则。三是保守秘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未经受聘方许可,不得向另一方泄露该方的有关秘密材料和秘密情况。四是注意研究指导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报告信息,及时提出有关的建议和对策。五是对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平等协商要求、不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义务、企业不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法定权利等行为,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并做好参与、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六是接受指导的企业,经协商后,应适当支付平等协商指导员一定的劳务费,但平等协商指导员不得向基层多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四、选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