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计经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企业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辖区内以企业所在地为准所有企业集体合同含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一份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跨地区的,由代表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完善审核管理制度,做到在15个工作日内向集体合同报送单位送达《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在审核续签的集体合同时,应检查上一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总工会、经委计经委或企业管理部门通报。要把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并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促使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二、各级工会组织应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的重点工作。在小企业相对集中、企业工会组织力量较薄弱、单个签订集体合同有难度的地区或行业,可由企业的上一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直接代行企业工会的职能,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直接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积极做好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平等协商的能力。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打击报复或变相处罚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行为,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施行行政执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