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发〔1998〕6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市就业局:
《
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市政府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8年6月2日起施行。现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从市内和市外招收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均须按《规定》执行。
2、《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收工勤人员,个体经济组织招收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招收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外,招收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招收雇员,也应按《规定》执行。
3、《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招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从本市招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主要应按
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境外劳务输出的规定执行。
4、企业招收职工,应执行用工申报制度。其程序是:
(1)企业拟定招工简章;
(2)持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介绍信、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等)和招工简章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管理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