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有关政策
(一)培训补助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总体规划和财力情况,调整农业资金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市级农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和农业培训的资金,都要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安排培训农民技能技术的移民资金,要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外经贸部门开拓国际市场的培训资金,一部分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以上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农民交纳培训费。
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财政补助农民交纳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30%补助。对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农民和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有关扶持项目,加强对承担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培训项目机构硬件建设的扶持。
(二)输出奖励政策
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各级劳务办组织抽查达到85%以上的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社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建立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源网络新增设备、软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务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费用减免政策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减免进城就业农民与用工企业劳动纠纷的仲裁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婚育证只收取工本费;涉及拖欠农民工的报酬、工伤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案件审理,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农村劳动力技能鉴定只收工本费。
(四)权益保障政策
外出务工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多年形成的集体财产,外出务工农民应享有的份额不变。
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凡在建制镇务工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在居住地登记城镇居民户口,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农民工子女可在原籍或父母就业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