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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机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不同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七)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和本市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包括年度考核目录、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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