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加强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和《通知》的要求,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认真做好已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关于残疾失业人员的界定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城镇残疾人都可办理失业登记。
三、关于失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原工作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的有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二)其他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残疾失业人员所持的《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编号规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商定。
四、关于残疾失业人员的权利
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或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