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具体补贴(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劳务办另定。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七)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继续给予财政贴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利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渝再就业办〔2004〕21号)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
(九)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民政局另定。
(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的维护和运行经费。市财政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