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除用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外,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大型招聘会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等工作经费开支。
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个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规定标准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对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有关要求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