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到并保持全覆盖,特别要注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要研究制定预案,认真分析、掌握结存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兑现经济补偿,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搞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继续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税局按照渝委发[2002]6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办法,开设个人缴费窗口,切实解决进入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八、加大思想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企业改革和人员调整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群众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