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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的精神,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基本建成社区保障工作机构。主城9区和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今年要全面启动社区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在2003年基本建成。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今年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2003年开始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实施方案,以保证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将社会保障业务向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延伸的工作计划和网络建设计划,尽快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服务功能。

  六、 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城乡就业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既要推进企业减员增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100人和在职职工总数10%的,在制定减员方案时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市外流动就业。

  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计委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趋势。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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