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和企业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异动记载。现行“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各地要严格发放和管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 全面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强化再就业培训
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要在今年实现全部联通,并尽快形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发布系统。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市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当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要以市场化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在严格的资质认定和科学的效果评估基础上,对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可给予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地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完善用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用工欺诈行为。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要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凡下岗失业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
五、 加快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