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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六)实施再就业援助。将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帮扶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工作机制。凡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报刊报亭、保绿保洁及交通协管员等,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提供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2]6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要继续调整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扩大和促进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鲍入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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