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6.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制定并公布小时工资标准,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现有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抓好再就业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的筛选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着重从帮助落实税费减免、专项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入手,促进其加快发展。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年重点扶持50到80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力争每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年也要规划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