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严格执行再就业政策,现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一、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重新安排本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下岗职工工作的,按原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渝劳发〔1998〕79号)规定的原则,提前1个月申报。申报的材料包括下岗职工上岗的原因、时间和上岗人员花名册,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3份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同时终止进中心协议和停发基本生活费。企业应与下岗职工签订上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下岗职工上岗后,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确需再度下岗回中心的,企业须提前1个月向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上岗协议即刻解除(终止),原进中心协议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