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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发〔200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6号),现就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岗女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时,正处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破产企业应将女职工“三期”内按规定需由企业支付的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一次性清算支付给女职工,然后办理终止进中心协议手续。

  (二)非破产企业应将女职工终止进中心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顺延至“三期”满,届时办理终止进中心协议、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至2003年12月31日女职工“三期”仍未满的,由企业将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生活费、医药费等余额,一次性结清,并办理终止进中心协议、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二、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时,按规定正处于医疗期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应将与下岗职工终止进中心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顺延至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届时按渝劳社发〔2001〕1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至2003年12月31日下岗职工医疗仍未终结或医疗期仍未满的,应办理终止进中心协议手续,原企业继续履行对医疗期内职工的义务,待其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再参照渝劳社发〔2001〕1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进中心协议期满时正处于“三期”或医疗期的下岗职工顺延终止劳动关系期限的,其延长的时间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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