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者(医疗期满医疗终结的)进中心协议期满时,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规定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不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当年有效)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

  (二)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除按(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另按原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85号)第三条规定由企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三)鉴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与其他进中心人员一样按现行出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下岗职工协议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由同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在户口所在地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办理养老保险续保。凡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下同)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凡发生中断缴费的,一律按当年实际缴费工资(含0元)除以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当年缴费指数。

  六、鼓励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尽快实现再就业。凡未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可凭其《下岗证》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对1998年2月底以前分两批下放到区县(市)的原市属国有企业,其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处理:一类企业由企业支付;二类企业由企业支付50%,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补助25%;三类企业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单位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一、二类企业由企业缴清;三类企业下放前的由市财政代缴,下放后的由区县(市)财政代缴。符合(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由区县(市)财政代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