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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民政局、经委(计经委),市级各部门,市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精神,为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进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按时与中心终止协议,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由财政适当补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市财政对市级国有企业按下岗职工进中心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助,月平均工资低于290元的,按290元补助;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确定对所属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二)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下列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随军家属;森林工人安置人员;三州、西藏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等)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计算为与之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工作年限。

  2. 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含知青、支边的年限),计算为与之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工作年限。

  3. 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非本人原因而成建制转移工作单位,或因组织决定调动其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 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与之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工作年限。

  5.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进中心协议后在中心滞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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