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业期间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由企业党、团组织与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党、团组织或其它党、团组织衔接正常转移组织关系。
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党、团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
八、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仍由就业服务部门管理其档案;不享受失业保险的,个人档案随户口、粮食关系转移到户口、粮食关系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保管。收费按劳动保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在代管期间,这部分人员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将户口迁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出境定居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0〕283号)的规定,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经国家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国有企业,对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有关政策执行。属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的,对其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0〕153号)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