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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领取经济补偿,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完善职工个人帐户手续。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应与其解除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被招用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障关系连续计算。

  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户粮关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投亲靠友落户(落非农业户口),并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对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或无处投亲靠友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设立集体户口,并确定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户口管理。这部分人员因婚姻、购房、再就业等原因需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迁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住地入户口、上粮食关系。

  (二)属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将户口迁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简称“七区”)范围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处落户的,必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报经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后方可入户口、上粮食关系。申请在七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落户的,凭《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有关证件,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

  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下岗职工的组织关系按以下方式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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