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
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2001年开始,我市将有大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顺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其协议期限不超过2003年12月31日。
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一、二、三类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现行政策不变,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即“双解”)的政策继续执行。
二、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下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二类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对三类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
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其历年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补清,属单位欠缴部分,一、二类企业由企业按原规定补缴,三类企业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补缴。补清欠费后,这部分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和失业保险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