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户粮关系党团组织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渝委办发〔1998〕29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型企业:
随着我市再就业工程的推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逐渐增多。为了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户口、粮食关系、党团关系的转移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户口、粮食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这部分职工因婚姻、购房、再就业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迁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住地入户口、上粮食关系。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投亲靠友落户,并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对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或无处投亲靠友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设立集体户口,并确定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户口管理。这部分人员因婚姻、购房、再就业等原因需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迁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住地入户口、上粮食关系。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将户口迁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简称“七区”范围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处落户的,必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报经公安分局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后方可入户口、上粮食关系。申请在七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落户的,凭《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有关证件,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
上述人员在本市区县自治县、市落户,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四、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党、团员下岗职工,其党、团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党、团员,可在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单独建立党、团组织,一时建立不起党、团组织的,其党、团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来的党、团组织。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党、团员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并按时缴纳党费、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