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渝劳发[1998]7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渝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一、1986年10月1日以前入伍,退役后安置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可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劳计发[1998]7号)办理。
二、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职工,应优先从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选用,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调剂,优先招收本行业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被重新安排工作后再度下岗进中心,其前后数次履行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应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按规定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企业原因实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其进中心协议均按3年签订。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又没有再就业的,企业可与其续延劳动合同至进中心协议期满为止。
四、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再就业基金补助支付的,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渝再就组[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3个月内自愿申请解除进中心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市委办公厅渝委发[1998]8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奖励费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25号)的规定,这部分人员不纳入失业职工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原在干部岗位(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下岗、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含此前待岗的时间)满两年后,年满50周岁,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5年,经本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