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再就组[1998]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各区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稳定、加快进度、保证质量、注意方法”的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建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的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发[1998]10号文件和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编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让职工全面理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社会稳定,以利于推进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和引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托管,解除托管协议和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其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原则上应由企业支付。鉴于少数国有企业支付这部分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确有困难,从199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于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二、三类企业可由同级再就业基金适当补助,其中对二类企业的补助额最多不超过应发经济补偿的50%,对三类企业的补偿额最多不超过应发给济补偿的100%。
对于1998年2月底前分两批下放到区县(市)的原市属国有企业,在上述时间内,按上述标准用再就业基金补助的经济补偿资金由市、区县(市)再就业基金各负担50%;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由再就业基金补助的奖励资金也由市、区县(市)再就业基金各负担50%。
三、对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市属下放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计算办法为:中央财政补助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费额÷全市同期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同期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补助经费作为区县(市)再就业基金的来源之一,纳入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