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再就组[1998]1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各区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社会稳定,对贯彻实施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关于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将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与下岗区别开来的要求,为了有利于扩大分流,减少下岗,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多给职工几种选择,国有企业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人员:1、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无法安排工作岗位;3、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4、未实现再就业;5、未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富余职工,可采取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办法,分流一批,不作为下岗职工处理。具体办法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劳计发[1998]7号)执行。
二、关于下岗职工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凡与中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的部分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由其所在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三、关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提前解除托管协议和劳动关系时,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社会保险金的处理问题
为了鼓励进入中心托管的职工提前解除关系,属于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界定为全停产和基本停产的企业,其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后,愿意与中心和企业提前解除托管协议和劳动关系,对企业欠缴这部份职工的社会保险金(不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可由同级再就业基金代为补缴;下岗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交并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发文)。其他企业应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