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本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并享受渝委发[1998]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利用原企业的场地、闲置设备、资金等兴办经营实体,开展生产自救。
5.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企业的统筹安排下,根据本企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情况,开拓市场,兴办主业外经济实体、拓宽就业门路。
6.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及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劳务输出。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二)学习制度。
中心要建立学习制度,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让职工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求职登记、选择职业的知识,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十三)经费管理制度。
1.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费,以及其自身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严禁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费中开支其他费用。
2.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并根据签进中心协议人数和市里规定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按月编制支出计划,按规定审报核拨,并严格按规定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3.财政、审计要会同市再就业办、市劳动局等部门,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中心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好中心的各种文件资料。要建立下岗职工个人档案,对下岗职工的协议、证件、培训资料、再就业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凭证等进行建档管理。
(二十五)统计报表制度。
1.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统计工作,建立下岗职工台帐,及时掌握下岗职工进出、求职、培训以及中心资金来源开支等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编制上报规范的报表。
2.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的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工程统计月报制度,是全面把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基本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定要认真填报,按上报程序及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