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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五)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再就业培训:

  1.具有较完善的教学条件,且本企业再就业机会较多的,可采取自办的方式进行;

  2.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主要需面向社会就业的,可采取与社会办学力量联合的方式进行;

  3.不具备起码的教学条件,可采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

  4.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各界举办的各种免费培训,积极支持下岗职工自学成材和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十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根据本企业下岗职工的特点,与用工单位联合,定向为其培训,努力提高受训人员的再就业率。

  (十七)要搞好下岗职工培训登记和考试考核管理,无论职工参加何种培训都要按照考试考核结果,颁发结业证或合格证。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指导与服务

  (十八)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遵循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竞争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企业自身用工状况和下岗职工的特点,区别不同类型,制定规划和措施,搞好再就业指导和服务,千方百计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九)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劳动力市场保持经常的信息联络,向下岗职工传递用工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下岗职工。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劳动力市场实行计算机联网,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快捷和便利的用工信息服务。

  (二十)要建立再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制度。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邀请或组织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和专家到企业,为职工进行就业指导和咨询;可指定专人或开设“窗口”定时定点接受下岗职工咨询;可邀请用工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到企业为下岗职工作定向专题咨询。

  (二十一)要鼓励帮助下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

  1.鼓励下岗职工自己联系调动工作或自谋职业。凡在进中心后的三个月内自愿提前与中心解除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要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作组建企业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都要积极协助其申办工商登记等手续,协调落实再就业专项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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