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及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4.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5.终止、解除协议关系的条件;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七)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终止、解除协议,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自愿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协议期间实现了再就业的;
3.协议期间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4.协议期间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5.符合进中心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协议条件的。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八)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衔接落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各种来源,确保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费,并及时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
(九)企业支付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有困难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季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评审确认为二、三类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衔接再就业基金补助到位,不允许发生进中心的下岗职工领不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
(十)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衔接协调好下岗职工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金、经济补偿、企业欠缴养老、失业保险金补缴等工作,创造条件促进下岗职工早日走向市场竞争就业。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十一)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是指为帮助下岗职工适应职业变化,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而开展的以实用技能为主的职工培训。
(十二)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培训结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相适应的要求,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并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以及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
(十三)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落实企业或再就业基金应承担的下岗职工培训费。再就业基金对职工培训的补助,根据培训就业率的高低,区别不同情况,按劳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支付。
(十四)再就业培训要做到内容、师资、场地、学时、费用、对象“六落实”和教学质量、培训纪律、考核考试“三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