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协议管理、下岗证管理、基本生活费发放及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统计报表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证中心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4.企业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开拓精神和协调能力,以及熟悉社会劳动保障政策的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
5.企业要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现再就业的必要开支。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行使三项管理职能:1.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3.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和指导,介绍再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
2.负责中心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衔接落实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资金;
4.负责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5.负责代缴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
6.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工作计划,努力使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三年内实现再就业;
7.负责中心的统计和报表工作;
8.完成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同级再就业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程序
国有企业组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程序,按《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渝委办发[1998]8号)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渝再就组[1998]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
(五)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由职工本人、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简称进中心协议)。
职工签订进中心协议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办《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六)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