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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1998]31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我市加大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顺利完成了中央规定的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截止10月30日,全市有下岗职工的1998户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累计15.63万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已成为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促进再就业的工作载体,正在发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桥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再就业工作。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一)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载体,是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桥梁,是国有企业管理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其组建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中心建在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

  2.企业要将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企业三年改革、发展及摆脱困境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至2000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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