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渝企业下岗职工培训费由市再就业基金给予补助。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确认为无力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经批准可由市再就业基金对养老、失业保险金予以适当补助。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发放
二十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由企业筹集的部分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部分进入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医疗补助费,应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按每人每月160元执行;其他区县市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发放。
二十七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金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8%缴纳,其中养老保险金25%,失业保险金3%具体办法专文规定。
二十八下岗职工参加培训,原则上对培训单位按每人一次性200元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培训后就业率的高低而定。
二十九鼓励托管职工自己联系调动工作或自谋职业。凡在托管后一月内与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4000元;在托管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办理完上述手续的,奖励3000元。由企业全额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奖励基金由企业和同级再就业基金各负担50%;其他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支付。
三十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按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不得打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中。
三十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应由再就业基金承担部分,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1.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制订下岗职工经费支出计划,并在每月5日前向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上报;2.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汇总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同级就业局办;3.就业局办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和控制计划按季编制经费支出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4.财政按季向同级就业局办拨付资金,就业局办按月直接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属于企业自行筹集安排的资金要准时足额到位,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市、区县市就业局办要负责督促企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