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行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六企业不具备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其下岗职工可由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或街道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
十七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组建按以下规定办理:1.市属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市属企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中央在渝企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区县市属企业和街道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组建办法,由区县市政府自行决定。
十八1986年以后从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纳入控制计划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期内,合同到期即依法终止托管关系和劳动关系;托管期满后,合同未到期仍要按托管协议规定解除托管关系和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金的筹集
十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即财政安排、企业筹措、社会筹包括从失业保险金中统筹各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由同级地方财政解决;中央在渝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优先列入预算,1998年要调整预算作出妥善安排。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
二十为了加大社会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力度。从199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统一调增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并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万州开发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按每人每月30元向用工单位开征流动就业调节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区县市是否开征流动就业调节费,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
失业保险金征集比例提高后,市与原重庆21个区县市的缴拨关系和比例不变,即区县市当年征收总额的50%上交市级统一调剂使用,50%留区县市。市与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武隆县、垫江县、丰都县的失业保险金缴拨关系和比例暂不作改变。市级与区县市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按1997年实际征集额的8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20%提取再就业基金;1997年基数外的新增部分按2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80%提取再就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