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1998〕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以此办法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把职工下岗和职工分流区分开;
二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减员分流;
三财政、企业、社会三方面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
二、下岗职工的界定
四下岗职工是指:1.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2.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确定下岗职工的界定标准,不得把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厂内轮训、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渠道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视作下岗职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五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并持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与托管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才能在托管有效期限内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六下岗职工持有的下岗证和签订的托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原批准并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托管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托管期限顺延1年。3年到期后,下岗职工仍未实现再就业,按托管协议规定终止与再就业服务机构的托管关系和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最长不超过2年;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