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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和《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规定,“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社会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单位),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可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在此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把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属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对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放宽到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下同)。已享受“直通车”政策的人员自愿按照本规定实现再就业的,可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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