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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街道(镇)应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四、关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动(劳务)关系的处理

  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应当与使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协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的标准及其支付形式、终止和解除劳务协议的条件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务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使用的在其他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工之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含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使用的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务协议。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用工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合法权益。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

  五、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经费补贴

  (一)经费补贴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提供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及社区各类企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

  (二)经费补贴的方法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适当补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适当补助。

  (三)经费补贴的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岗位补贴实行一次性补助。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季度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附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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