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在街道(镇)和社区的组织下,开展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安排本地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由公益性劳动组织负责人向所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申请表》(附件2);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审查后,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三)对社会单位申报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由市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
三、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有关优惠政策
(一)社会各类企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收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享受岗位补贴。
(二)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以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凭《认定证书》,免缴登记注册费、名称查询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费。以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的名义开展有偿公益性经营服务活动,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不办理工商登记。
(三)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凭《营业执照》符合工商规定不办理工商登记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凭《认定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以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可享受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