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
(九)地房部门收取的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和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
(十)农业部门收取的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十二)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和下水道接沟许可证工本费;
(十三)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十四)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
(十五)质监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十六)文广部门收取的摄像制品经销、放映许可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商业、药监、国土房管、农业、林业、市政、教育、交通、质监、文广等部门的相关收费执收单位出具“下岗证”或“失业证”或“低保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商业、药监、国土房管、农业、林业、市政、教育、交通、质监、文化等相关收费执收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出租、转让“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和毕业证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