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综〔2006〕4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和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在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税务发票领购簿、登记簿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和卫生许可证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和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管理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防火档案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证工本费;
(七)商业部门收取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